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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二)经拟撤销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运递邮件应当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服务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符合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件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扣留车辆之日起2日内告知驾驶人员或者邮政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对于市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到邮政企业的用户申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诉10日内将用户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运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邮政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联网。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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