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规划、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和执行标准情况为核心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