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1]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