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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也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核准注销的相关文件,自行办理会员注销登记,取消其会员会籍。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终止(中止)执业、受到被吊销执业证处罚或不在云南省执业的,应当自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歇业)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其原执业机构向主管的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注销(歇业)登记,并提交相关终止(中止)执业或调离云南执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办理本单位会员登记或变更登记事务,及时做好本单位会员的信息录入及更新。
  第十四条 州、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所属会员登记、变更材料后,指定专人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的会员登记表报云南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具体包括会员登记、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登记信息是律师协会为会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基本依据,也是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基础资料。
  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导致未取得会籍或丧失会籍,以及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会员,或在会员登记中营私舞弊,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云南省律师协会可根据行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

填表说明:本表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建议打印),不足填写的可加页填写,每页加盖公章。本表一式二份,云南省律师协会、州(市)律师协会各一份。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

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成立时间

 

批准

文号

 

批准

日期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政治

面貌

出生

年月

学历

协会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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