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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律协[2010]27号)


各州、市律师协会:

  为规范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提供服务、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律师协会制定了《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州、市律师协会,各律师执业机构依据本通知及《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首次会员登记工作,并将所有会员登记表报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5日云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提供服务、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公职律师办公室,为本会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照《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云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的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取得本会会籍。
  第四条 云南省各州、市律师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本会会籍。
  第五条 取得会籍的会员按《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律师执业机构经依法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含书面材料与电子版):
  (1)《云南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2)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设立该律师执业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其他涉及律师执业机构依法设立和存续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律师应当自领取律师执业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其主管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手续。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含书面材料与电子版):
  (1)《云南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八条 州、市律师协会的章程或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应当在云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变更后的章程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址、负责人、合伙人、组织形式等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含书面材料与电子版):
  (1) 《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2) 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的批复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律师转所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登记信息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主管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含书面材料与电子版):
  (1)《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注销后20个工作日内,由该机构原负责人向其原主管律师协会办理会员注销登记,并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注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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