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一年度业务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参加考核但属于不接受考核等次评定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律师协会考核程序及公示
各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机构,根据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完成本区域内律师年度考核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3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的电子版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云南省律师协会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已建立网站的律师协会同时将考核结果在本协会网站公示。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以同样的方式同期公示。
公示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及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二)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第十条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地域和级别管辖的原则报主管律师协会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情况汇总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将《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及情况总结报省律师协会,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将汇总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州、市律师协会(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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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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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获准执业
时间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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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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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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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顾问(家)
| 刑事
辩护(件)
| 民事
诉讼(件)
| 非诉讼业务(件)
| 法律咨询及代书(件)
| 法律援助案件(件)
| 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件)
| 参与信访接待(件)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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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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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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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及受处罚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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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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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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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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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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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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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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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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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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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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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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