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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上一年度业务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参加考核但属于不接受考核等次评定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律师协会考核程序及公示
  各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机构,根据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完成本区域内律师年度考核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3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的电子版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云南省律师协会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已建立网站的律师协会同时将考核结果在本协会网站公示。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以同样的方式同期公示。
  公示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及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二)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第十条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地域和级别管辖的原则报主管律师协会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情况汇总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将《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及情况总结报省律师协会,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将汇总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州、市律师协会(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年 月

获准执业

时间

  年 月

执业

机构

 

执业

证号

 

法律

顾问(家)

刑事

辩护(件)

民事

诉讼(件)

非诉讼业务(件)

法律咨询及代书(件)

法律援助案件(件)

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件)

参与信访接待(件)

其他

 

 

 

 

 

 

 

 

 

参加培训情况

 

受表彰情况

 

被投诉及受处罚惩戒情况

 

 

律师执业年度工作总结

 

 

 

 

 

 

 

 

 

 

 

 

 

 

 

 

 

 

 

 

 

 

 

 

 

 

 

 

 

 

 

 

 

 

 

 

 

 

 

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

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州(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考核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州(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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