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考核规则》的规定组织本所考核工作,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采取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工作总结、查阅律师工作记录和案卷档案、走访办案部门和当事人、进行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评查等方式。
经过评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本人填写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出具考核意见,交由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作出说明并形成意见。考核意见根据
《考核规则》的规定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考核材料上报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
第六条 考核评定内容和标准
除
《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还应当考查律师接受省、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情况。
(一)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的符合“称职”标准;
(二)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符合“基本称职”标准;
(三)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未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为“不称职”标准。
律师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网络在线学习情况,由省律师协会于每年1月30日前提供。
第七条 提交材料内容
执业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包括参加教育培训完成情况、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交纳会费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