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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意见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意见通知
(大署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兴安岭地区推进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建设的意见

  为确保我区管道燃气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报建工程
  (1)燃气利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和统一经营管理。
  (2)城市燃气管道供气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燃气供应管道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3)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在建住宅工程
  (1)凡在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逐步实行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2)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管道燃气可向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应与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
  (2)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尽快制订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
  (3)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住宅安装燃气管道给予补贴。
  (4)已建的民用建筑,在本意见颁布后逐步完成管道燃气设施的改造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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