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监管企业应当暂停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与捐赠,大幅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
国资委将对特别监管企业危机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上述财务风险监测体系,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下属企业实施分类监控。
第五章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职工财务风险知识教育,提高全员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建立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风险管理的目标,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识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风险,建立企业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种不同筹资形式的风险程度,评价筹资的条件和原因,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动态风险监测等多种技术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测评反映的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收益分配风险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内部程序,合理选择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制定担保工作流程,加强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担保合同制定、担保事项跟踪等关键环节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