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测评结果处于平均值以上且资产负债率未连续三个月高于行业资产负债10个百分点以上的,确定为一般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低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0个百分点以上且未连续三个月高于15个百分点的企业,确定为重点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差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最差值,或因资不抵债、资金告急、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持续经营困难、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确定为特别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定期将测评结果通知企业,对财务风险处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视企业财务风险状况的严重度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关注企业采用日常监控进行管理,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定期提示。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对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并定期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对外捐赠等重大支出事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的压缩目标,并纳入企业绩效管理与奖惩体系。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于财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财务风险特别监管的企业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制订危机处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危机处理期间,涉及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大额费用开支与资金调用、资产抵押、担保、重要人事调整及薪酬政策安排等重大事项,在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还应由企业危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