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月度快报分析、季度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等方法,完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财务风险测评和咨询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风险监督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突出现金、往来、担保等关键控制点,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通过建立财务风险评估模型等技术方法,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化测评,分析和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及程度,及时研究和制定最佳风险管理方案,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财务风险测评,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报告董事会或决策层及监事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形成财务危机的,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章 指标体系与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市国资委和企业财务风险双重监测机制,市国资委和企业层层组织开展财务风险的测评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财务指标为主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测的企业逾期担保、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增减变动以及同行业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企业财务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 监测财务风险主要财务指标为:
(一)重点指标: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辅助指标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
3.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4.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或有负债比率
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
或有负债=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 其他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