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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厦劳社〔2010〕94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市、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宣传搭建招工平台、组织带领我市缺工企业外出招工、以及外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市等与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有关的费用支出。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主动加强与中西部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的沟通联系,建立合作机制和相对固定的劳动力输送渠道。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对接功能,畅通用工信息,减轻企业招工成本和劳动者的求职成本,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在解决企业用工中的效率和作用。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对用人单位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摊位费”和“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费”、对求职者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门票费”,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培训机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构筑畅通有效的引进新劳动力平台,形成多渠道引进务工人员的合力。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企业事前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方案报备审核,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二)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成批引进外来劳动力。企业事前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方案报备审核,并成批引进同一地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30人以上且在厦务工6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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