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需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并由所在单位进行方案报备。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招用、输送、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补贴或奖励条件的企业、院校、机构,应当于满足条件的次月,按用工企业的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补贴或奖励金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协作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
2.企业、院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4)或《院校(机构)输送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5)、《企业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6)(均需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与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申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用人单位开具的员工返乡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的证明材料、介绍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仅限申请企业员工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奖励提供)。
(三)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劳动保障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院校、机构按审批的奖励金额开具收据,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其银行账户。
属于企业员工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的奖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后,企业应及时支付给介绍者,并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补贴或奖励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以下责任:
1.全额退还补贴或奖励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贴或奖励金的资格;
3.骗取补贴或奖励金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或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人员。
(二)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连续稳定工作三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
(三)“同一地区”是指“省外的同一个地级市”或“省内的同一个县”。
(四)“以上”、“以下”的数字均含本数。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2年。《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劳社【2010】94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协作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10】17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企业外出招聘备案表
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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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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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税收缴交关系
| □市 □区(__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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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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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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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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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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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招聘基本情况
| 外出招聘地点
| 1.__省__市__县
2.__省__市__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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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招聘方式
| □自行前往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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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招聘人数
| __人(其中:男__女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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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
| 1.年龄:
2.学历:
3.技能: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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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待遇
| 1.工资情况:
2.食宿情况:
2.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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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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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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