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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厦劳社〔2011〕5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一市、区的企业用工服务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市、区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宣传我市用工环境及政策、搭建招工平台、组织带领我市缺工企业外出招工以及外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市等与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有关的费用支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主动加强与中西部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的沟通联系,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和相对固定的劳动力输送渠道。对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的企业,除正常差旅费由企业承担外,其他相关招聘费用由专项经费列支。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对接功能,畅通用工信息,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和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增强人力资源市场在解决企业用工中的作用。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对用人单位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摊位费”和“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费”、对求职者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门票费”,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培训机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构筑畅通有效的引进新劳动力平台,形成多渠道引进务工人员的合力。

  (一)鼓励企业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企业事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

  (二)鼓励企业成批引进外来劳动力。企业事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成批引进同一地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且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成批引进同一地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超过50人且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

  (三)鼓励企业员工介绍外来劳动力。企业员工向所在单位报告后,由所在单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介绍同一地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介绍者。

  (四)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向企业输送生源。院校事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以定单式培训或定向培养等方式,向单个企业输送50名以上或全年向多个企业累计输送500名以上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院校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生源输送补贴。

  (五)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厦办事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厦办事机构等相关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上述相关机构事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单次为企业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30人以上且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六)鼓励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部门事前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单次组织10名以上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在厦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输出地劳动就业部门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贴。

  上述补贴或奖励,均按用工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预算。鼓励各区在本意见的补贴或奖励之外,实施更为积极的企业用工激励政策。

  四、补贴或奖励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办法。

  (一)企业、院校、机构(包括各类中介机构和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机构,下同)在招用、输送、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之前,需通过市、区人力资源网站填报《企业外出招聘备案表》(详见附件1)或《院校(机构)输送务工人员备案表》(详见附件2),并按用工企业的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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