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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质实验测试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规范地质实验测试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是指为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矿产资源规模和储量评估,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延续当年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等地质勘查工作所出具的实验测试报告。
  地质调查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找矿远景评价等。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包括:生态地质、农业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等。
  第三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云南省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全省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办公室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作为技术监督机构。
  第四条 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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