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宣传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230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宣传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土资源工作形势任务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宣传工作水平,规范宣传工作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强化全民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宣传工作是指收集、采写、编辑、报送、发布系统内具有政策性、创新性、经验性、指导性稿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内部信息进行宣传的活动。本规定所指的宣传工作,包括国土资源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期刊宣传和门户网站等宣传。承担上述宣传任务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
第三条 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及时报道全系统的各类动态及工作中的热点、焦点、难点,全面、客观反映国土资源工作实践与业绩,弘扬正气,揭露矛盾,服务社会,引导国土资源工作创新发展。
第四条 新闻宣传基本原则是: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正确导向。
第五条 厅新闻宣传以辽宁省级主流媒体和中国国土资源部主办的报刊、网站及省厅主办的国土资源杂志、厅门户网站为主要宣传平台,积极向国家级主流媒体拓展。政务信息主要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送。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厅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厅办公室是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的新闻报道、政务信息、门户网站及其他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年度宣传工作要点;部署、组织、督促宣传工作任务落实;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筹划安排全系统重大事件的宣传活动;根据授权向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新闻;负责重要宣传稿件审核。
第七条 厅宣传中心是厅宣传工作的业务承担单位,负责指导系统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落实新闻宣传任务;采写新闻稿件;制作新闻影像;组织开展纪念日主题宣传活动;编辑出版《国土资源》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