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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章 公文制发

  第四十五条 公文由办公室打字室负责印制。印制公文需经三次校对并签署责任人姓名后方可正式付印。公文印制完成后,承办单位必须对公文印制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正件,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印制单位应从快重印。

  第四十六条 公文印制完成后,印制单位应立即通知承办单位领取、发送。承办单位负责所承办公文的核发工作。委托其他单位代发的,承办单位要负责发送的落实、检查和催办等工作。

  厅领导交办的紧急和重要公文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厅领导报告公文发送情况和时间。

第十一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成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传真复印件等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厅各类文件由档案室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或其他方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 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及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如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一条 无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按公文保密要求办理。

第十二章 公文保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同时拟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即形成国家秘密。

  第五十三条 公文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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