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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公文,主办单位负责公文草拟,协办单位会签。

  第三十八条 需会签的公文,在公文草拟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一些重大问题,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九条 公文草拟完成并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及时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并同时附上相关文件、补充材料和说明。

  第四十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签,主要负责人因故不在,由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会签。会签意见要明确。

  第四十一条 会签的部门(单位)要按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及时会签。

  第四十二条 在会签时,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协调,会签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如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或裁决。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厅收到的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文件,由厅办公室报送厅长阅批。

  (二)厅收到的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厅办公室按各处室(局)职责分送有关处室(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厅长阅批;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厅办公室按处室(局)职责分送有关处室(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厅长审批。

  (四)厅向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以及厅颁布的决定,人员任免,重大工作部署等文件,由分管厅长审核,厅长签发。

  (五)厅向平级或下级单位发文,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审批的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己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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