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公文,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联合召开会议形成纪要的,各联合机关的负责人应签署姓名。
(十二)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附注是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四)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注按国家、省新行颁布的办法执行。
(十五)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统称。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制日期组成。
第十一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用于张贴的公文,其纸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厅在行政职能权限范围内可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相互行文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行文;除经省政府授权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