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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号隔开。

  密级分“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种。

  其中,“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和“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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