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号隔开。
密级分“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种。
其中,“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和“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