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2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函件等,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守秘密,熟悉领导工作分工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