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密级、印发范围(主送、抄送)、主题词标引等是否准确、恰当;
第三十五条 校核中如发现公文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或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记入公文质量考绩档案。
第八章 公文会签
第三十六条 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部门核实、把关、知悉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主办单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公文,主办单位负责公文草拟,协办单位会签。
第三十八条 需会签的公文,在公文草拟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一些重大问题,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九条 公文草拟完成并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及时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并同时附上相关文件、补充材料和说明。
第四十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签,主要负责人因故不在,由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会签。会签意见要明确。
第四十一条 会签的部门(单位)要按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及时会签。
第四十二条 在会签时,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协调,会签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如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或裁决。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厅收到的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文件,由厅办公室报送厅长阅批。
(二)厅收到的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厅办公室按各处室(局)职责分送有关处室(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厅长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