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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厅收各类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启封、签收并登记。注明领导人姓名的信件,由领导人或领导人授权秘书启封、登记。严格禁止公文横传直送。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或文种格式不规范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局)对承办的公文要进行登记,从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适宜由本处室(局)办理的,应当迅速返回办公室机要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机要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八条 厅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团体)联合发文,由负责主办的有关处室(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认真协商,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联合发文时,由相关处室(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签发(会签),特别重要的原则上由厅长签发。印制时,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和办公室机要室派人校核和监印,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公文核校,机要室负责用印。

  第二十九条 公文要及时办理。特急件不超过4-6小时完成,急件不超过8-16小时完成,一般文件不超过48小时完成。电报中标明“特提”的,应在当日内完成;标明“特急”的,应在3日内完成;标明“加急”的,应在5日内完成;标明“平急”的,应在10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公文处理涉及当事人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出国、就学、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或涉及处分、检举内容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结束后,办文单位保留印制好的正件,办公厅保留底稿、正件2份和电子文档。

第六章 公文草拟

  第三十二条 按照职能分工的原则确定公文承办单位和草拟人。对于重要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的草拟,采取“集体研究、个人执笔”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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