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厅收各类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启封、签收并登记。注明领导人姓名的信件,由领导人或领导人授权秘书启封、登记。严格禁止公文横传直送。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或文种格式不规范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局)对承办的公文要进行登记,从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适宜由本处室(局)办理的,应当迅速返回办公室机要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机要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八条 厅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团体)联合发文,由负责主办的有关处室(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认真协商,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联合发文时,由相关处室(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签发(会签),特别重要的原则上由厅长签发。印制时,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和办公室机要室派人校核和监印,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公文核校,机要室负责用印。
第二十九条 公文要及时办理。特急件不超过4-6小时完成,急件不超过8-16小时完成,一般文件不超过48小时完成。电报中标明“特提”的,应在当日内完成;标明“特急”的,应在3日内完成;标明“加急”的,应在5日内完成;标明“平急”的,应在10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公文处理涉及当事人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出国、就学、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或涉及处分、检举内容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结束后,办文单位保留印制好的正件,办公厅保留底稿、正件2份和电子文档。
第六章 公文草拟
第三十二条 按照职能分工的原则确定公文承办单位和草拟人。对于重要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的草拟,采取“集体研究、个人执笔”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