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厅在行政职能权限范围内可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相互行文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行文;除经省政府授权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除厅办公室外,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厅可与同级省政府厅委、直属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厅办公室可与同级省政府厅委、直属机构办公室、同级政府办公室(厅)及同级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室(厅)联合行文。厅机关处室(局)之间以及所属单位之间不能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必须确属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虽由领导人交办但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2名以上领导工作分工的事项,应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及其他公众媒体上全文发布的规章以及公告、通告等,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分发、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分发、核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