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公文,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联合召开会议形成纪要的,各联合机关的负责人应签署姓名。
(十二)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附注是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四)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注按国家、省新行颁布的办法执行。
(十五)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统称。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制日期组成。
第十一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用于张贴的公文,其纸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