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4.数据录入后发生修改后重新录入的,要重新生成汇总表,保证一览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一致。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成果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通过核查验收后,省市县统一更新本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根据全省土地变更情况,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分析预测报告;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五章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具体成果名单详见每年国家下达的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省级土地调查成果应满足国家发布的有关成果要求,市、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省发布的成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省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市场商业性土地调查成果由相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未经备案或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能做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调查成果档案,确保各类成果及时归档并用于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按规定要求进行“月清季累”。作为土地征收、征用、开发整理复垦、执法监察等工作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后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公开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省级成果公布使用后,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