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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地类认定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的土地,须具有相应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征用的须已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农用地转用的应具有《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偿方案》的批复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须经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具有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生态退耕中的退耕还林案例应符合《退耕还林条例》要求,并具有退耕还林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在地类、权属认定中,对原土地调查中错调、漏调的地块,按客观实际进行更正,必须依规定附具充足的证明材料,经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确认,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变更调查手续,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地类变更申报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地类变更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须与相应证明性资料一一对应,按顺序装订,不得缺失;
  2.变更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须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址点坐标并骑界加盖勘界测绘单位和土地所有者、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测定界成图时间;
  3.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必须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的位置、地类要清楚、准确;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的变更图斑位置、规划用途地类要清楚、准确,标明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应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须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准确标明所在位置、范围;
  6.所有提供的批复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批复文件;
  7.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是正本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地类变更,不予批准变更:
  1. 不符合用地审批手续的;
  2. 申请变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3. 违法用地未经查处同意保留的;
  4. 不符合本要求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第二十条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会审于次年初定期进行。汇总统计遵循以下原则:
  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准。
  2.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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