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级检查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对实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省级核查,在内业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20%的疑问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以及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特别是对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级单位要分别进行外业抽查(具体复核抽查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三级检查情况(全省检查总量不少于1/4),在每年召开的全省变更调查统计汇总会议上全面报告全省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审查;特别对实时变更调查的勘测定界结果要进行全面复核;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不少于20%的实地检查。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县检查结果。县级自查报告工作由各市安排。
负责所辖地区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的汇总统计验收。
第十八条 变更地块的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审查核查要求:
(一)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实时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涉及地类、权属变更案例,应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二)市级国土资源局全面审查涉及变更的具体案例成果时,要求变更填表、落图、面积量算和权属变更等项作业质量达到相关精度或规范要求。
(三)用地单位应具有土地证书,并在证书宗地图上标示具体用地位置。持证要求: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国有土地的,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勘测定界成果的地类认定要符合国家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和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县(区)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经批准调整后的行政界线,及时补充完善相邻乡(镇)、村间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手续。
宗地和地类界线变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勘测认定工作。
承担勘测定界任务的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并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确认,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国土部门加强对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查,对地类和权属审查认定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并加盖地籍审核专用章进行确认。
(五)填写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变更工作的需要。填写的变更后地类、变更面积、权属等内容必须与实地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