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省以上(含省)批准的耕地储备出库、异地补充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批准文件、签订合同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凡经省级验收的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对未及时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整理复垦验收的新增耕地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开垦耕地、城镇土地调查实行实时变更管理。凡经各市耕地开垦验收用以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并依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对县(市)、区办理的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对县(市)、区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地籍变更调查工作,并对变更调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的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实时变更。并按网上通知及时办理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
组织实施县(市)、区所在地城镇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当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通过系统网络通知相应地块办理实时变更后,由地块所在地区正式履行土地变更手续: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网上通知20日内,组织变更调查依据材料,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形成年度1:1万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生成变更增量包(包括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通过系统网络正式上报土地变更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审查;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复核;
(四)县、市、省同步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四章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与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省级检查于每年12月1日-20日同步滚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