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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情况;
  (五)国家和省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 实地变更调查内容与程序
  (一)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提取:
  按有关技术规定,通过与上年度变更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本年度变化图斑信息,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于10月30日前提交调查使用。
  (二)实地土地变更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地类数据流量和流向合理。
  1.准备工作:
  调查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并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征转用地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验收、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调整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并核实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调整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出情况,并核实其变更调查上图结果;地籍部门负责组织队伍、制定方案、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等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资料。准备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变化或县级行政界线调整须分别在10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确认或备案后,作为年度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实地调查上图: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化图斑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将变更相关属性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并在数据库中量算变更图斑面积。主要内容:
  ① 耕地变化情况:查明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坡度,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可调整地类;
  ② 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查明“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本年未批先建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③ 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查明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统计汇总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④ 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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