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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新的任务和要求,按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通知和方案执行。
  第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的工作组织、协调和计划,对全省土地实时变更、实地变更进行监管。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确定并公布全省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导检查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所辖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更新维护市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更新维护县(市)、区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实时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组织全省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统计分析、汇交通报。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土地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和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的接收、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开发维护、数据更新及其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土地调查实行公益性、商业性土地调查分体运行的工作体制: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调查、土地灾毁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系统数据库维护等公益性、基础性的土地调查,由政府出资进行。
  涉及单位及个人土地权益的商业性土地调查,通过市场技术服务进行。
  第七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土地调查人员须经全省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证并经过备案的达到规定要求(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土地调查工作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处罚从其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土地遥感监测与实地变更调查

  第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全面查清本年度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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