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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20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制度、规范调查和管理,全面组织土地变更调查,实施综合监管,确保全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成果现势性,并科学分析、预测、报告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变化形势,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保障和保护能力,深化土地调查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总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实时、定期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变更调查。
  第三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实行综合监管实时变更调查(实时变更调查--下同)与遥感监测实地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下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分析、预测、报告重大土地形势变化,建立全省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统筹更新汇总统计上报制度,准确掌控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的动态变化。
  第四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实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利用遥感监测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变更调查,整理建库。查清各类土地的地类、面积等利用现状,明确土地权属和界线,理顺土地权属关系。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等宗地属性。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庄地籍调查。通过分类汇总分析,掌握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3. 土地专项调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主要针对耕地及其后备资源、重点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条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特定对象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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