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复查申请条件和法定申请期限的,收到复查申请的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信访人要求出具不予复查书面说明的,应当出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接受复查申请,并按法定期限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级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复核申请条件和法定申请期限的,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不予复核,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信访人要求出具不予复核书面说明的,应当出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按法定期限办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督办
第十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信访部门发现下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各单位应当在2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全系统信访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全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奖惩及考核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161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信访事项的会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