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按时办结并反馈结果;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予以答复。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向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
信访条例》规定并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部门提出。对应通过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处理的问题,要引导其进行相应救济程序。
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集体信访事件或者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向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上级汇报。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信访事项要严格遵守下列时限:
(一)受理信访事项后,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的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重大信访事项,尤其是集体访,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
(三)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越级访、集体访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赶到现场。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注明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