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责成并督促承办单位(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二)定期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听取本单位信访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负责审查并签发信访事项的答复或者复查复核意见。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二)做好接待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督办、回复工作;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承办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配齐、配强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省厅信访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转办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复查(核)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意见;
(五)督促检查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各市国土资源信访部门负责本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和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省厅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
(三)复查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四)督促、检查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