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责成并督促承办单位(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二)定期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听取本单位信访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负责审查并签发信访事项的答复或者复查复核意见。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二)做好接待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督办、回复工作;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承办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配齐、配强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省厅信访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转办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复查(核)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意见;

  (五)督促检查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各市国土资源信访部门负责本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和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省厅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

  (三)复查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四)督促、检查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