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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24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全系统的信访工作在省厅统一指导下,各市局具体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阅批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阅批重要的信访事项,主持研究和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二)研究处理、审核把关上级交办、要求限期办结和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听取疑难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六条 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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