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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0]9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抓好新形势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发展需要,财政部重新制发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分配方法、拨付程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报表格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要求,是各地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将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把握政策,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调整分配政策,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以上年度各地人均可用财力为依据计算确定。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拓宽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规范精细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地方,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三、规范程序,准确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我省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县(市、区)财政和房产部门联合申报,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和房产部门初审汇总,省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重点抽查。

  (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将审核认定的下列资料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州)财政和房产部门:1.本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2.加盖部门印章的附表1和附表2;3.本县(市、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4.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资料审核汇总,将审核认定的汇总资料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对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当年度不安排专项资金。

  四、加强督导,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力度,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专项资金使用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各地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等因数,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减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湖北省______市、州、县_____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地区  项目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上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

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最低收入家庭标准(元/月)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m2

人均租赁补贴标准(元/月.m2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套)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套)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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