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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10〕105号)


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
  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
  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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