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的通知
(皖粮办〔2011〕3号)
各市、县粮食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满足近些年来政务信息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结合效能建设向纵深推进的要求,省局办公室结合2004年出台的《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经向各市,省局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并综合,现将《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
为推动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县(区、市)粮食局;
(二)省局各处室;省局直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粮油信息中心、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经济技术学校、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纳入考评范围;省粮食局办公室作为考评具体实施单位不纳入考评范围。
二、考评项目
(一)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全省优秀粮食政务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1、安徽粮食政务网采用一条,每条4分;综合采用,每条2分,各处室、直属单位自主管理的栏目采用不计分。
2、图片采用,每张2分。
3、调研报告类,每条8分;综合采用每条4分。
4、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局,每条8分;综合采用,每条4分。
5、被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局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综合采用,每条5分。
6、省政府和省委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5分;综合采用,每条8分。
7、国务院和国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每条10分。
8、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信息失真,每条减10分。
(二)各市、县粮食局
1、安徽粮食政务网单条采用,每条4分;综合采用,每条2分。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自主管理的栏目采用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