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销售中心进行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1]20号)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四县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销售期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建设并对社会公开销售的民用建筑,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房屋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同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
三、从今年2月1日起,凡新申请开发建设项目预售手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 取得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该“公示牌”在房屋销售中心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四、凡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正在销售的开发建设项目,务必于今年3月15日前补办《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并将该“公示牌”悬挂在房屋销售中心显著位置。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对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处悬挂“节能公示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