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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0]70号)


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要求,现就2010/201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增设的基本原则

  1.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

  新增专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专业和应用型专业为重点,通过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推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省内普通高校,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特别是辽宁地方产业集群对人才的需要,对本校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设置。

  2.高职院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根据社会需求和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对现有高职专业进行认真论证和调整,做好2010/2011年度高等职业院校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

  二、专业申报的基本要求

  1.各校拟增设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学校现有专业门类内、学校专业核定总数内,每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新增设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增设专业方向。

  2.增设专业方向原则上由学校确定,报教育厅备案。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与教育部已公布的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3.没有通过省教育厅专业评估的本科试办专业不能增设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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