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 商标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市政府奖励 100万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境外商标注册的,由商标权利人税款缴纳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奖励申请表;
(三)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需提交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商标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商标权利人。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