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推动商标境外注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 (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物质奖励)。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