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三批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等9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废止的规章目录
1.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00年4月14日起施行)
2.
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
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6.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