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微型企业向科技开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领域发展和向软件开发、外包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各区县(自治县)现有特色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为微型企业划出专门楼宇和商业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本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取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9)建立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
(10)支持引导微型企业开展非公经济党建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1)做好融资担保、税收扶持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能提供抵押物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其提供再担保的区县(自治县)担保机构担保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
(2)分类实施帮扶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应微型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将帮扶指导对象分解落实到本系统所属部门或单位,实施分类帮扶指导。经济信息、科技、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软件产业、信息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人力社保、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分析预测能力,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环保部门应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企业商标意识、质量意识的培育,增强微型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市微企办明确的帮扶对象,主动搞好帮扶指导工作。
(3)实行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分析查找影响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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