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0]3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全市首批微型企业发展试点的工作已经完成,微型企业发展将步入常态化轨道。为了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存活率,经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微型企业开展后续帮扶指导工作。现就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作之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国富转向民富的重要途径。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是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他们中不少人缺乏办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运行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事关民生工作能否见成效,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与各级政府重视程度、市政府各部门支持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在微型企业发展一开始就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对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积累发展经验,指导以后的发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帮扶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帮扶指导,使全市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开业率达到100%。并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企业。
(二)责任分工和主要内容
帮扶指导工作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渠道同时进行。“横向”,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纵向”,即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业或所涉及的工作对象开办的微型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协调税收、金融等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兑现《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第六章所规定的5项“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规定,搞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3)组织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回访微型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