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0]7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所明确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强化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管理,严禁购入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要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监督,认真检查企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要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