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误差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复核)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 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对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测量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企业直接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范围。主城区 547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区级储备机构可对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筹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二)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计提比例。一是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级财政,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 6%集中的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整治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二是凡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资整治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土地出让金的 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三是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 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5%计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