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