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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2011年1月27日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评价)是指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决策评价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为决策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决策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执行单位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执行单位牵头成立决策评价工作组,负责决策评价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者专业咨询机构参加决策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决策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决策实施满一年后组织一次决策评价,并根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定期安排决策评价。
  第七条 决策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对象对决策实施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
  决策评价机构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确定决策评价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决策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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